(2016)苏0903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5891王伟平与徐洪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平,徐洪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891号原告:王伟平,女,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君、王钰,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如,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路146号。负责人:宋占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诏光,男,该公司职工。原告王伟平与被告徐洪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伟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伟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陈星如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正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