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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刁某与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嵇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061号原告:刁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嵇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刁某与被告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刁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