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桂挺与左从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挺,左从盼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民初831号原告:赵桂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从盼,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赵桂挺与被告左从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从盼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桂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600元),以上共计706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并约定了逾期的违约责任。贷款人于当日即将所借款项支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与原债权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所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左从盼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原告赵桂挺提供了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证明:1)、原债权人龙飞与被告左从盼存在债权债务;2)龙飞将其对左从盼的债权转让由原告赵桂挺享有。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本案被告左从盼与原债权人龙飞达成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左从盼从龙飞处借款6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28日。同日,左从盼向龙飞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款60000元,用于旅游周转,还款日为2016年5月28日,逾期则按每日1.5%标准给付滞纳金。当日,左从盼向龙飞另行出具收条,注明收到好友龙飞现金60000元。借款到期后,左从盼未能按约定还款。2017年2月22日,龙飞与本案原告赵桂挺就涉案借款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龙飞将其对左从盼的60000元债权转让归赵桂挺所有。本院认为,被告左从盼差欠龙飞60000元借款属实。龙飞后将该60000万元债权转让归本案原告赵桂挺享有,有龙飞与赵桂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凭,应予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应予保护。现原告赵桂挺基于其与龙飞的债权转让约定,向被告左从盼主张涉案债权60000元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鉴于龙飞与左从盼借款当时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仅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日按借款总金额1.5%标准给付滞纳金,因该违约责任标准明显过高,于法相悖,考虑被告逾期还款造成债权人一定损失属实,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涉案借款利息。被告左从盼拒绝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法律所赋予的相关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从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赵桂挺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6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涉案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赵桂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被告左从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