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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锁锁与刘永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锁锁,刘永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豆学正,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9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孔东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728号豆学正申请执行孔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伟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