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月芝、周扬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月芝,周扬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189号申请人:高月芝,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周扬行,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号��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