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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先全与重庆市银雁科技有限公司刘朝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全,刘朝强,重庆市银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804号原告陈先全,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胡军,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朝强,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银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全与被告刘朝强、重庆市银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先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陈先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