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吉林省德惠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拘留,于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本市朱城子镇大房身村6组村民梁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屯前片林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王某。3月2日,被告人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此片林杨树砍伐121株。后经举报,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经检尺统计,被砍伐林木合计立木材积25.8625立方米。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及检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德惠市朱城子镇大房身村6组村民梁某将其自己所有的位于其屯前的杨树片林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王某。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将此片林内杨树121株砍伐。后经群众举报,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检尺统计,被告人王某所砍伐林木合计立木材积25.8625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尺记录、证人梁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讯问光盘等证据。上述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木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