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3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居住地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景宏,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居住地锦州市松山新区被告张某某,女,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居住地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张某甲,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居住地锦州市凌河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裴晶晶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