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秀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刑初241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秀臣,男,1955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肄业,住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邓州市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秀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秀臣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