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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秀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刑初241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秀臣,男,1955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肄业,住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邓州市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秀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秀臣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