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盈叶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圳豪鞋底加工厂、洪添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盈叶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圳豪鞋底加工厂,洪添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20号之一原告:佛山市盈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村南水路自编8号。法定代表人:叶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盛昌,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圳豪鞋底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罗巷南街*号(物业三区07号之二)。主要负责人:洪添泉,身份信息如下。被告:洪添泉,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佛山市盈叶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圳豪鞋底加工厂、洪添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盈叶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诉讼保全费612元,合计1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方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