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聂村煤井、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聂村煤井,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聂村煤井。法定代表人:封立柱,井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玉林,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聂村煤井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