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玉坤与张亚东、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坤,张亚东,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坤,男,地址德惠市。被执行人张亚东,女,地址九台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申请执行人王玉坤与被执行人张亚东、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4)吉长忠诚证字第119号公证书及(2014)长忠诚证经字第5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亚东、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已全部给付案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4)吉长忠诚证字第119号公证书及(2014)长忠诚证经字第5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