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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玉坤与张亚东、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坤,张亚东,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坤,男,地址德惠市。被执行人张亚东,女,地址九台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申请执行人王玉坤与被执行人张亚东、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4)吉长忠诚证字第119号公证书及(2014)长忠诚证经字第5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亚东、长春市盛东牧业有限公司已全部给付案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4)吉长忠诚证字第119号公证书及(2014)长忠诚证经字第5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