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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章旺明与胡文辉、刘面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旺明,胡文辉,刘面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338号原告:章旺明,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胡文辉,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刘面秀,女,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旺明诉被告胡文辉、刘面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旺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希望私下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章旺明负担。审判员 巢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