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文龙与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龙,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211号原告:朱文龙,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东路南。诉讼代表人:梁军民,任丘市住建局驻该公司工作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复新,该工作组成员。原告朱文龙与被告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龙、被告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复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煤款431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0年以来,被告一直购买原告的燃煤用于房产公司小区和操场街小区取暖,被告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欠原告煤款199000元和502500元。2013年3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记载被告分别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4月18日偿还原告2011年煤款22000元和3000元,尚欠原告6765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10月13日任丘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储藏间买卖协议,出售给原告位于怡海小区地下5号、6号、14号、16号、17号储藏间,折抵被告欠原告的煤款245300元,折抵后被告尚欠原告431200元。此后原告催要剩余欠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不还,望法院判如所请。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原告仅以一张欠条起诉被告,但原告不能说明欠款的真正原因,欠款是如何计算来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被告没有偿还是因为自2011年起陷入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目前资金已经枯竭。2016年7月份,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因滥用职权被押,公司的全部账目封存,无法核清原告的欠款,待核清账目后依法偿还。2017年1月22日原告找到被告说生活困难,被告借给了原告5000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答应再借给原告3000元,此8000元可从依法核定的数额中扣除。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文龙出售给原告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燃煤,2013年3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加盖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该欠条的主要内容为,今欠朱文龙煤款七十万零一千伍佰元整(其中2011年度煤款199000元;2012年度煤款502500元),经办人邓青。该欠条注明:发票已交房产公司财务;2013年11月26日支2011年度煤款22000元,余2011年度177000元,总余679500元;2014年4月18日支2011年度煤款3000元,余2011年度174000元,总余676500元。2015年10月13日,任丘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怡海小区地下储藏间5个出售给原告,总价款245300元,折抵被告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所欠原告煤款。2017年1月22日,被告以让原告出具借条的形式,给付原告5000元。本案审理中,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原告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3日的收条,被告现尚欠原告煤款4232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交的欠条、储藏间买卖合同、收据、书面说明、收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燃煤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依约定及时给付所欠原告煤款。原告认可被告出具欠条后以给付现金、以物抵账等不同方式给付原告278300元的煤款,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称因公司账目被封存,不能确定应给付原告的欠款数额,但对出具欠条后是否还给付过原告欠款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被告还应偿还原告煤款423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文龙煤款人民币423200元。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原告朱文龙承担25元,被告任丘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承担38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艳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