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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纪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纪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879号原告: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市总工会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郑康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光,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佳良,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纪新,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原告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纪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3元,由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彰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