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8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学峰诉被告黄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峰,黄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813号之二原告:冯学峰,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黄智慧,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冯学峰诉被告黄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冯学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冯学峰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苟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