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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士国、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国,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668号申请人:李士国,男性,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被执行人: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士国与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