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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091孙强与陶成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陶成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091号原告:孙强,男。被告:陶成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陶成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判员  杨梦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禹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