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徐良棒与杨立快、项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棒,杨立快,项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136号原告:徐良棒,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杨立快,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项雪琴,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徐良棒与被告杨立快、项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良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良棒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