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洛与李玉梁、李运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洛,李玉梁,李运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杨洛,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李玉梁,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李运梁,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洛与被执行人李玉梁、李运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12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9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李玉梁、李运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7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的情况,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