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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8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8994陈全林与卜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林,卜炳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994号原告:陈全林,男,196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解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炳春,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全林与被告卜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全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全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全林负担。审判员  钱富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