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四川华扬工具有限公司、蓝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四川华扬工具有限公司,蓝放,李雁琼,张引,涂静,张旭东,程小娟,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镇大东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0681104-5。负责人阳和平,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华扬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顺城南街3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443958-4。法定代表人:蓝放。被执行人:蓝放,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李雁琼,女,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张引,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涂静,女,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程小娟,女,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军,女,1969年9月30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华扬工具有限公司、蓝放、李雁琼、张引、涂静、张旭东、程小娟、刘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扬工具有限公司、蓝放、李雁琼、张引、涂静、张旭东、程小娟、刘军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