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浩与陈永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陈永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82号原告:刘浩,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陈永庭,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刘浩与被告陈永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