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钟赟、肖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赟,肖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财保10-1号申请人钟赟,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现住南康区。委托代理人李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连生,男,汉族,1976年3月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791财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赔偿均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肖连生所有的赣B×××××号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曾庆钊所有的赣B×××××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