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6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吴强、陈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媛,吴强,陈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6975号原告:王媛媛,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强,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可,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王媛媛诉被告吴强、陈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王媛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媛媛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媛媛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