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运军与郑田松、颍上县教育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军,郑田松,颍上县教育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849号原告:罗运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郑田松,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解放路,组织机构代码证00318312-1.委托代理人:徐克生,该局法律顾问。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1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7467866521L。委托代理人:刘宇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运军诉被告郑田松、颍上县教育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运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田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运军撤回对被告郑田松的起诉。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