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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江龙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吴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娄烦县。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江龙,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太原市。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江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6)晋0105刑初3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原审被告人吴江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询问了上诉人赵某1,讯问了上诉人吴江龙,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吴江龙纠集李强、高太平、高太安、崔博等多人来到太原市高新区亚日街同昌创业园工地。当日16时35分许吴江龙等人与停在该工地大门口的×××奥迪车驾驶人赵某1发生争执,后吴江龙同其所纠集的多人持械对该奥迪车进行打砸,造成该车受损。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5823元,经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2686元,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维持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复核裁定。涉案奥迪车在复核裁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2686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江龙被抓获。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笔录证实,小名”毛毛”。2015年6月5日下午三四点,我在长风桥西接到同昌公司员工崔某打电话说:”你现在来我们工地一下,公安局派出所的人在这儿解决你的事,要见你。”我二话没说就一个人开着×××黑色奥迪A6轿车赶到了高新区亚日街同昌公司门口,看到我公司的工人们大约十个人左右站在同昌公司门口附近要工资。我把车停在工地正门口,从里面看到有二三十个男子,穿着打扮一看就是坏小子,我当时就感觉事可能会严重,因为这些凶神恶煞的样子,浑身都有刺青和纹身,很可能会出事,于是我在车上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内容大概是:”110吗?我现在在高新区同昌公司门口,工人们要工资,农民工讨薪,可是同昌公司现在有黑恶势力人员可能马上要对我们进行殴打,你们赶快来一下。”这时大约是4时8分左右,报完警后,马上有7038110的电话向我核实报警内容。之后我在10分钟内连续拨打4次703****电话催促民警到现场,民警还未到现场,于是我再次拨打110报警,这时已经是4时30分,我再次与7038110通电话要求民警立即出警,电话告知民警已经在现场了,我确认民警并不在。这时从同昌公司里面出来十余个人,为首的是一个戴黑墨镜的不到四十岁的男子,他过来拉开车门指着我问:”你是赵某1?”我说:”是。”他说:”你下来。”我说:”我不认识你,为什么要下去?”旁边一个年轻男子指着我说:”你好好说话。”当时这两个人跟我讲的口气很强硬,近乎于是威胁的口气。好像当时这两个人用手拽我下车同时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我情急之下使劲把驾驶员室车门从里面锁上。这时外面同昌公司出来大约二十多个后生用钢管、木头等工具开始砸我的奥迪车玻璃、车身等部位,很快我的驾驶室一侧的玻璃被打破,而后从窗户外面捅进来棍棒一样的凶器捅在我的头部、左胳膊等部位好几下,之后这些人就很快撤进同昌公司工地里面了。这时我昏昏沉沉,我看到公安民警开着警车才过来,我好像下车过去见民警,后来不知怎么了我就脚下一软瘫软在地上。这时民警过来询问我情况,我也说的含混不清,可能是刚才过度惊吓,脱力所致。而后民警通知120急救车把我直接送到武警医院接受治疗。我身体没有明显外伤,主要不适是心脏部位心慌、心痛、头晕。同昌公司门前讨薪的工人是我公司的工人,有我哥赵建民、工人董某等,他们都是泥瓦工,是我公司雇佣这些工人在同昌公司工地干的活,活干完了找我要钱,但同昌公司没给我钱,我就告这些工人同昌公司没给我结算,我现在也没钱,你们只能去找同昌公司要钱。他们大约已经在同昌公司讨薪近一周了。同昌公司工地门口只有我被打,讨薪工人没有参与。3、证人董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我们太原馨康顺装饰有限公司十来个娄烦的铺地砖的工人到高新区亚日街同昌创业园工地索要工资已经有八九天了,因为联系不到我们老板我们就每天蹲守在这里要钱。今天下午大概3点多,我们继续在工地门口的马路边坐着,我当时一个人在门口西侧大约50米距离的树下面坐着,这时我看见有十来个年龄在20岁左右的年轻男子从西面相跟着走了过来,到了我在的地方后就停下来站在路边了。过了十几分钟后又从长治路方向来了十几个年轻人,他们两拨人聚在一起后,其中有个人接了个电话,我听到说:”知道了,我们往过走吧。”我当时就预感他们来路不对,并赶紧打了110报警。然后他们二十几个人就一起到了工地门口威胁我们的人说:”滚开不要在门口呆的了。”听他们的意思如果我们不离开就还准备打我们。这时警察过来了,他们这些人看见警察来了就全部走进工地了,警察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进了工地和甲方进行沟通,然后警察出来问我们老板在不在,我们说也找不到老板,后来警察进去工地一会出来就离开了。过了十几分钟后,我们装饰公司的老板就开车过来了,把车停到工地大门口,但是老板没有下车,又过了十分钟从工地里出来一个带着墨镜,身高1米7左右的男子走到我们老板车跟前拍打车窗、拉驾驶室车门,这名男子同时还问:”你是不是找我了?你下来。”我老板说:”我不认识你,也没有找你。”然后这名男子继续试图开车门,老板就赶紧拉住车门并锁住。这时又从工地里出来了刚才进去的那些年轻男子,总共二十来个人,其中十七八个人手里拿着钢管、铁棍、钢筋条打砸老板的奥迪车,我们当时就在旁边站着,整个过程都看到了。他们用这些工具用力的砸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还有两个人跳到机盖上用脚踹玻璃,其余的人就冲着车一顿乱砸,他们一边砸车一边还辱骂车里的我们老板,我们当时怕打伤老板就想过去劝开,但是对方威胁我们不让我们靠近,还说谁来打谁,整个打砸过程持续了十几分钟。对方砸车的人看到警车快到了,就把手中的钢管等东西扔到明泰集团的花池里然后都回到了工地。据我观察,动手持械砸车的人有十七八人,这些人没有对工人进行殴打。事发后120救护车到了现场,我们老板被送到医院,具体伤情我不清楚。4、证人赵某2、赵某3、梁某、史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为了索要工钱,该等十几个人在同昌公司门口待了一个多星期,该等人用一辆银色面包车×××停在同昌工地大门口,并在大门口上悬挂横幅”同昌公司还农民血汗钱”字样,白天要工资,晚上回家。2015年6月5日下午3点左右,该等人在同昌工地门口看见从西面走过来一群男的,看上去都是十八九岁。这些人到了工地门口就有人把横幅拽了下来,还有七八个人把停在工地门口的面包车使劲推到一边。该等人害怕并有人报警。大概4点左右,老板赵某1开着一辆黑色奥迪车×××到了现场并把车停在工地门口,过了一会,工地里面一个戴黑色墨镜的男子到赵某1车前说话并拉车门,赵某1把车门关上,后从工地出来二十多个后生,手里拿着钢管、铁棍等工具开始砸车。砸车时间持续三四分钟,砸完后他们将钢管、铁棍扔了后进了同昌工地,后赵某1将车倒在路中间。大约过了十来分钟,警察就来了。这伙人打砸的工具是从工地上拿的。史某、张某1的证言亦证实,砸车过程中,赵某1在车里坐着,没有殴打赵某1。5、李强的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述证实,2015年6月5日下午2点左右,吴江龙给我打电话说有个领导的工地门被人堵了,让我带上四五个人到工地帮忙,约好到南中环街中环一号门口见面。然后我就打电话叫我的朋友”磊蛋”和”月月”一起前往。后来,我开着一辆蓝色比亚迪FO,拉上”磊蛋”到南中环街中环一号门口高架桥下与吴江龙汇合,当时吴江龙、”大宝”、”二宝”、”二伟”、还有一个”光头”共五个人已经在吴江龙的黑色尼桑天籁车上等我们。过了十来分钟,吴江龙叫的朋友”W”引着七八个人分乘两辆出租车也到了,再往后,我朋友”月月”坐着出租车也到了中环一号门口和我们见了面。我们人到齐后,因为吴江龙也不知道他所说的帮忙的领导的工地在哪,就在中环一号门口停车场附近转悠,然后他给工地上的人打电话联系。过了十分钟左右,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开着一辆黑色奔驰S350轿车到了中环一号门口便道上,吴江龙接了个电话后就和”光头”上了这辆奔驰车,在车上和那个奔驰车司机聊了几分钟,然后吴江龙和”光头”就下了车。奔驰车走后,吴江龙带上我们一起步行往中环一号南侧的一条街走。我们十几个人到了这条小街(亚日街)后,就在树荫下面站着等接我们的人。吴江龙打电话联系工地上的人,过了几分钟,同昌工地过来两个人接上我们走。在走的路上,接我们的人跟吴江龙介绍堵门的情况,大概意思是因工地欠下工人工钱,对方工头让工人把工地大门用面包车堵住了,门口还拉着白条幅,影响了工地干活。当快走到工地门口时,我看见工地门口附近有七八个民工,有的在打扑克,有的在地上躺着,工地门口堵着一辆面包车,工地大门西侧的墙上挂着白布黑字横幅。吴江龙和”大宝”、”二宝”、”光头”等上前先把墙上的条幅扯了下来扔到地上,然后吴江龙对着那帮民工问:”这是谁的车,把车挪开。”这帮民工就围过来问我们是干什么的,他们说工地上欠他们钱了,他们就是过来要钱的。我们说我们是工地上干活的人,你们堵住门影响我们干活,先把车挪开,其它问题找老板谈。民工们说他们没有车钥匙,然后吴江龙的朋友”光头”就打开那辆堵门的面包车的车门,把手刹放开,我们七八个人一起把面包车向东推了两三米,把工地大门让开大半个,之后我们十几个人就进了工地。进到工地里面以后,吴江龙就进到彩钢板房的办公室和工地的负责人见面说事去了,我们就在工地院里等着。下午4点左右,工地大门口开来了一辆黑色奥迪车又把工地大门堵住了,吴江龙让我们先别出去,他先过去看看什么情况,他还告我们说:”工地东侧围挡内有家具(指钢管、钢筋等工地建筑材料)了,看见情况不对你们就拿上工具往出走就行了。”吴江龙、”光头”就和工地上两三个工作人员到工地门口和奥迪车上的人交涉,在交涉中双方就发生争吵,我们当时都已经围到工地内门口的位置,”光头”回身告我们拿上东西往出走,”光头”返回工地内拿了一根钢管,我也拿了一根钢管,”大宝”、”二宝”、”光头”、”W”、”胖子”等人也从工地大门内东侧围挡内拿上钢管、钢筋往外跑。我看见吴江龙、”胖子”、”光头”、”大宝”、”二宝”、”W”围住那辆奥迪车朝车身踹,”W”的一个朋友跳上了前机盖用脚踹前挡风玻璃,”胖子”用钢管砸烂了后挡风玻璃,又绕到车前砸前挡风玻璃,把前挡风玻璃也砸烂,接着砸左前门玻璃,但砸了一下没砸烂。我把”胖子”推开,用自己手中的钢管使劲朝左前门玻璃砸了几下把玻璃砸烂了,然后我让奥迪车司机下车,他不下,我就拉住他的衣服往车外拉他,”胖子”、”大宝”、”二宝”、”光头”用钢管朝奥迪司机身上捅了三四下,也就是让他下车他就是不下车。这个时候,”W”和他引来的七八个朋友也围在奥迪车周围,有的用钢管砸车,有的用脚踹车身,砸车持续了不到一分钟,奥迪司机害怕了同意挪车,吴江龙就跟我们说停下吧,别砸了,都进工地哇。进了工地后,我把钢管随手扔到工地内,和”磊蛋”、”月月”就躲到了工地内北侧大楼一层避风头,过来一会儿我看见警察就来了,我们三个人就跑到二楼躲起来了,”W”和他的七八个朋友也躲到了大楼的一层,大约一个多小时觉得没啥事了,我和”磊蛋”、”月月”就从工地西侧围挡的缝隙处跑出工地到了中环一号门口,开上我的车离开了。我能确定砸奥迪车的人有9人,其余的也有参与但我没看清。除吴江龙外,其余8个人都拿了工具。我没有看见奥迪汽车司机受伤。吴江龙叫我到工地没有给我报酬,我就是帮朋友的忙。6、高太平的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述证实,小名”大宝”。2015年6月5日下午2点左右,吴江龙给我打手机让我和他出去办个事。然后吴江龙开着他的黑色尼桑天籁车到柳巷接上我和我弟”二宝”到了高新区南中环街中环一号门口。后来”二伟”、李强及他的两三个朋友、”W”及他的七八个朋友相继到了中环一号门口。我们十几个人汇合后,过了五分钟左右,吴键军开着一辆黑色奔驰车到了中环一号门口,我和吴江龙上了吴键军的车,其余人在后面步行跟着车到了中环一号南侧的一条东西向小街口。吴键军把车停下,我和吴江龙就下车等上后面的人一起朝同昌工地门口走,在车上吴键军和吴江龙说:”你们到工地后找武总。”意思就是到工地后听武总的安排,临下车时吴键军说你们路过把横幅扯下来。我和吴江龙等十几个人快走到同昌工地门口时,就看到树上有讨薪的条幅,我就和吴江龙、”二伟”一起把横幅都扯下来,有的随手扔到地上,有的从工地围墙扔进工地去了。我们进到同昌工地后进了武总的办公室,武总告诉吴键军说把工地门口堵门的面包车移开,吴键军就对着我们说去几个人把门口的车推开,李强和”W”以及他们的朋友共六七个人就到工地门口把堵门的灰色面包车推开了。车推开后,我们就在工地院子内等着,吴键军在武总办公室内坐着。到了下午4点多时,武总和吴键军从办公室出来跟我们说,大门口来了个奥迪车把大门堵了,出去看一看,我就和吴江龙跟上吴键军到了工地门口。这时我看见一辆黑色奥迪轿车车头顶着大门停着,车上就司机一人,吴键军过去让奥迪车司机挪车,司机向上摇上窗户不和我们说话,吴键军就拉开车门把司机往下拽,吴江龙拉司机胳膊,我拉司机衣服,司机使劲挣脱开我们,趁我们松手就把车门关住并从内上锁,关门时还夹住了吴江龙的胳膊,吴江龙一松手司机就关上了门。司机关门后,我们三人就同时用脚开始踹司机位置的车门,旁边的民工就喊叫,这时我们一起到工地的其它人在院内听见动静后就跑到门口,看见我们踹车后就返回工地内拿上了钢管、钢筋出来砸车,砸了一分钟左右,车身玻璃基本上都被砸碎,奥迪车司机开始倒车,大家就停下来跑回了工地。我和”二伟”从工地大楼背面的围挡缝隙钻出去跑到了大街上坐出租车回家了。砸奥迪车的有十几个人,我没有看见奥迪车司机受伤,也没见流血。吴江龙和我是小学同学,吴江龙叫我到工地砸车就是帮朋友忙,没有报酬。7、崔博的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述证实,小名”二伟”。2015年6月5日下午2点多的时候,我接了”W”的电话,他说高新区有个工地让人堵了,你和我去一下让那些人离开,估计还能给点钱,我答应了。我去了西马路享堂西街等他。过了30分钟,”W”和六七个十五六岁的人过来,我也不认识,只是平时在网吧里能见到。我们打了两个出租车就往高新区走,大约半个小时到了中环一号门口。下车后看见吴江龙、”大宝”、”二宝”和李强共七八个人,加上我们有15个人左右,我们聊了一会,看见过来一辆奔驰车,车里坐着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吴江龙和”大宝”还有两个人就上了车,我们就在后面跟着往工地走,到了一个路口把他们放下,我们一起在路边站着等人。不一会儿来了一个人领上我们就去了工地。工地门口有一个面包车,还有一个条幅堵的门,旁边有几个民工在打扑克,吴江龙把那个条幅扯下来问民工说:”那是谁的车,挪开。”民工过来说:”你们是干啥的了,我们要我们的工资,工地欠的我们的钱。”吴江龙说:”欠钱你们找你们领导过来谈,不要堵的门。”于是吴江龙、”大宝”、”二宝”、”W”等六七个人就把面包车推后了两三米,然后我们就进了工地,里面一个40多岁戴眼镜的男的接待了我们,让我们在他们的办公室喝水。然后民工好像报了警,警察来了以后,好像管不了这种事就走了。走了以后门口堵了一个黑色奥迪,吴江龙和我们出去让他挪开车,那个司机说:”你们是干啥的了,我不挪。”我们就又进了工地,进了工地以后戴眼镜的说别让他挡的门,不行就把车推开,完了我们几个人就往门口走。我在后面走的,还没走过去就听见有人往工地里跑,还叫喊着拿东西,好多人捡了钢管,我在门口也捡了一把,看见那个”W''''在驾驶室外边和司机拉扯,然后看见有人砸车,把前后挡风都砸烂了,看见李强、”胖子”砸的最厉害,还有几个人拽司机,我因为害怕出事就没有动手,最后奥迪车司机害怕了就把车退到了后面。没过一会儿警察来了,我们就打车回家了。司机没有受伤,因为我就没见有人打他。我没有拿过报酬或者辛苦费。8、张建宏的讯问笔录证实,别名”W”。2015年6月一天中午1点多,我和朋友”晨晨”正在享堂东街启功网吧上网,吴江龙给我打电话说:”我这儿有点事,你过来帮个忙。”我说我在街上,他说:”那你和崔博(二伟)一起相跟上过来。”挂了电话后,我和”晨晨”等上”二伟”,”晨晨”的朋友给他打电话找他去买衣服,”晨晨”叫我一起去,我说已经答应吴江龙了,”晨晨”又说他朋友已经来了,我说:”那叫你朋友一起去吧。”吴江龙给我打电话没有说什么事,给我打电话时没有让我叫人。”晨晨”的三个朋友到了之后,我们就一起去了吴江龙那儿。我们到了之后看见吴江龙和”大宝”、”二宝”等四五个年轻人。吴江龙见到我们说:”咱们一会去趟工地,有点事。”然后过了十几分钟,我看见”二宝”他们那边的人开始走,我们就跟着他们一起往工地方向走。在从亚日街往工地步行走的过程中,看到在工地墙上挂着白条幅,吴江龙和他的两个朋友正在扯这些条幅,然后我们和吴江龙就一起进了工地院里。进了工地之后,吴江龙和”大宝”、”二宝”还有其他人在项目部办公室门前聊天,我和”晨晨”等在院西侧楼前坐着聊天。我进去过项目部办公室去拿了几瓶水,是看见有人从办公室拿出水来我就进去拿了,拿水时办公室没有人,水就在地上放着。我不认识吴键军和武玉忠。我们一直就聊天,我和”晨晨”在上厕所时听见有人喊:”走吧,咱们出去看一下。”然后我俩从厕所出来后就跟着前面的人往工地大门那儿走,还没走到大门口人们又都返回来了,我看到人们回来就又回到聊天的地方。大概过了三四分钟,我看到”大宝”他们又往大门走,我们就跟着往出走,走到大门口时看见有人从旁边地上拿施工用的铁管子,还有人已经拿上跑出去了。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也没看清谁拿的什么,然后我和”晨晨”出了大门就听见有人和奥迪车的司机喊叫”下车,把车开走。”这时有人就开始用手拍车窗的玻璃,我还听到有个人喊”把车砸了。”我也不知道是起哄还是专门这么说,然后人们就开始用铁管砸车了。我没动手砸,就是用脚踹了一下车。砸完车,我们几个一起回到工地,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我们就从后面走了。吴江龙叫我到工地没有给过我报酬。9、武玉忠的讯问笔录证实,系山西同昌信息技术公司的建筑工地负责人。我们工地与太原馨康顺装饰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份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后来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双方有点摩擦,到了2015年5月在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我们公司与馨康顺装饰公司关于工程量和材料价格的问题有了争议,一直没有解决。直到2015年6月5日,已经有十来个代表该公司所谓索要工资的娄烦人到我公司高新区亚日街同昌创业园工地已经有八九天了,在这段时间他们每天拉着白横幅封堵工地两侧的大门,还有一辆灰色的微型面包车堵在工地门口导致材料无法进入工地,致使工程被迫拖延。期间我们也积极寻求政府劳动监察、中环派出所等部门协调此事,高新区有关领导也非常重视此事,要求我们尽快解决堵门问题,恢复施工,但是一直未果。2015年5月份的时候,吴键军突然到我们工地找到我说他想做同昌创业园的物业,我当时没有答应,因为工地还没有完工,我告他等过段时间再谈这件事,当时他留了我的电话。2015年6月5日案发当天中午2点多,吴键军给我打电话问我物业的事情考虑的怎么样,我说现在工地上有人已经堵门十几天了,工地比较乱,我还问吴键军:”你是做物业的,像碰到堵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他说:”那得看具体情况,是因为什么堵门,不行的话我过去一下吧。”然后他挂了电话,后来我回到工地,过了一会吴键军就来工地了。大概3点多,吴键军带着吴江龙还有另外两三个年轻小伙子到工地我的办公室找我,因为我在项目部办公室,院子里什么人我没看见,不知道院子里的小伙子是和谁来的。我问吴键军堵门的事情怎么处理,他说把堵门的车推开把外面挂着条幅扯下来就行,因为我们工地的人大部分是学校出来的人,对推车、拽条幅的事无计可施,办不了这种事,就没有理吴键军。我看见吴江龙他们几个年轻男子就出了办公室,吴键军还在屋子里坐着,我就接待工地上施工方的人。大概过了10分钟,吴键军也走出办公室,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找工地负责人,我就配合警察工作,问完我情况就离开了。应该是警察离开我办公室之后,我听见有人说赵某1来了,开的车又堵到门口了。我知道赵某1的车停在工地门口后有三个人进过我的办公室,具体谈了什么想不起来,吴键军不在我的办公室。这三个人出了办公室后,我也跟着出了办公室在门口站了一下,看到院里很多年轻人往大门口走。这时正好有个做外装的老板来找我,我回身就进了办公室和他说事。后我们工地的人跑进来告我说赵某1的车被砸了,紧接着警方就开始调查砸车的事情。吴键军没有和我商量过他叫人来工地处理堵门的事情。韩某没有给我安排授意吴键军、吴江龙砸车的事,他不知道案发当天的情况。10、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6月5日下午,我在办公室工作期间有几个中环派出所的民警了解门口有人堵工地门的情况,当时在场的有武玉忠和其他好多人。我们告诉派出所民警,我们和堵门的人有经济纠纷,一直在协商当中,派出所民警就让我们把对方的领导叫来解决事情,我就给馨康顺建筑装饰公司的赵某1经理打电话叫他过来,然后派出所民警在现场门口做协调工作,我就回到办公室做我自己的工作。过了一段时间,派出所的民警又进来让我随他们出去辨认一下对方的老板,我出去后在工地门口看见赵某1在他的黑色奥迪车跟前坐着,车的前后挡风和右侧玻璃碎了,左侧的碎了没有我没注意到。我告诉警察他就是赵某1,然后我就回了办公室。馨康顺建筑装饰公司是去年上半年承揽我们公司内部装修任务的,因为存在质量问题,我们要求他整改,但是还未达到规范要求就和我们有了争议。今年过完年后,他们迟迟不进场施工影响我们施工进度,我们要和他解除合同,让他报预算进行工程结算,结果差距太大。从5月份以来,他们就以要工钱的名义拉横幅、堵工地大门,4月份以来还多次拉过工地的电闸,影响施工,造成了安全隐患。11、吴键军的讯问笔录证实,2015年5月中旬的时候,我看到同昌工地的楼已经盖好,想承揽同昌楼盘的物业就进了工地打听谁是工地负责人,工地里的人告诉我工地项目是武总(武玉忠)负责,我就去找到武玉忠,并说明了来意。武玉忠说工地还在建,比较乱,让我下个月再来谈,当天我们互留了电话,然后我就离开了工地,后一直未再联系。一直到6月初的一天,好像是案发当天的上午,我给武玉忠打电话想叫他吃饭问问物业上的事情,武玉忠在电话里说:”现在顾不上,工地乱七八糟的,工地大门也被人堵了,出入不方便,没空谈物业的事情。”我就接着问他出了什么事情,大门为什么被堵,武玉忠说电话里说不清楚,完了见面再说。我当时还在孝义,和武玉忠通完电话后,我就给吴江龙打电话,让他去同昌工地看看发生了什么情况。我和吴江龙是朋友关系,认识好几年了。我给吴江龙打电话说:”同昌工地的大门被人堵了,你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堵门。”吴江龙和我说他不知道同昌工地在什么地方,我就让他去南中环街的1950门口等我,我往回走。武玉忠没有和我说让我叫人处理堵门的事,我和武玉忠也没有商量过,是我想了解情况后看我有什么办法处理堵门的事情。在电话里我没有叫吴江龙叫人去同昌工地。我从孝义回到太原后直接去了南中环街1950门口,我到的时候吴江龙已经在等我了。我开着一辆黑色的奔驰轿车,车牌号是×××,是我借的车,我过去以后吴江龙领着两三个人上了我的车,其他还有谁我也没有注意,然后我拉着他们就到了同昌工地门口。当时工地门口停着一辆面包车,门口聚集着的人很多,门口的围墙上挂着白条幅,我的车进不了工地就停到路边,然后我领着吴江龙他们几个人进了工地院里找武总,我到武总办公室见到他,就问武总为什么堵门,武总把堵门的原因告诉了我。大致意思是娄烦的一个工队在工地干装修活,因为他们的施工质量不行,工地让他们停工结算工程款,因为核算工程款数额,双方发生了争议,后来施工队的人把工地大门堵了十来天。我听完后和武玉忠说这事应该报警,武总说报过了但是没解决,我说:”既然是有理的事,就该把条幅拽了,把车挪开。”说话的时候吴江龙还有他叫来的小伙子都在,办公室还有工地的工作人员也在场。武玉忠当时只是笑了一下,我觉得他是不敢拽下对方的条幅。我说完后,吴江龙带着两个人就从办公室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就到工地门口,看到条幅已经被拽下来了,看到吴江龙对在地上坐着打扑克的人说:”门口的面包车是谁的,把车开走。”我看到有个人从地上起来上了面包车把车开到了旁边,我就返回工地院里了。回到院里我看见武总的办公室没人,我觉得条幅也撤了,车也挪了,也没什么事就准备开车离开,我还和吴江龙说没啥事我先走了,并告诉吴江龙让他们也回。我出去开上我的车没走多远,吴江龙就给我打电话说又一辆车把工地的门堵了,我问他是什么车,他说是一辆黑色的奥迪车,我就开车又掉头回了工地。我下车后往工地门口走,这时吴江龙就朝我走过来和我说:”门口奥迪车的司机叫你了。”我就问吴江龙为什么叫我,他说不知道。他和我说:”这辆奥迪车到了后就直接堵在了大门口,他过去问司机为什么要把车停在这,司机说为什么停这你们工地的负责人不知道?你去叫管事的人出来。”当时吴江龙以为是叫我呢,所以就过来和我说司机在叫我。我和吴江龙就到了车跟前,我问司机是谁叫我了,司机开始没理我,我又问了两遍,司机态度不好还骂骂咧咧的朝我说:”谁叫你了。”我也没理他。这时对方堵门的有几个人就围在我身边,我还看到有人用手拍这辆奥迪车的玻璃和车身,我就从人群中往出退,我回头就看见有人用石头什么的开始砸车,我当时还赶紧和吴江龙说:”不要砸人家的车。”吴江龙就喊:”别砸、别砸。”然后砸车的人就停下了,这些人就没有再砸车。我看到这情况就没有再回工地,直接开车走了。整个过程中我没有命令让砸车。砸车的原因估计就是因为对方不挪车还对我骂骂咧咧的。同昌公司因为砸车的事情没有给过我经济方面的报酬。12、证人韩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山西同昌信息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我是在2015年6月5日案发后三四天在北京看公司会议记录时才知道同昌公司创业园门口的砸车事件。我不认识吴键军。13、照片证实了车辆的受损部分及受损程度情况。14、辨认笔录证实,赵某1辨认出吴江龙是现场砸车人员,李强是当时在场人员。史某辨认出高太平是现场参与人员,吴江龙是现场参与人员。15、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小店价认鉴字[2015]184号鉴定结论书证实,×××奥迪轿车损失价值为5823元。16、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晋价认复[2015]第58号关于对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小店价认鉴字[2015]184号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结论书证实,×××奥迪轿车损失价值为2686元。17、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证实了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及鉴定人员的相关资质。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晋价认复[2015]第58号复核裁定结论的复核裁定结论书证实,经审核,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晋价认复[2015]第58号复核裁定结论程序合法,选用方法适当,计算正确,对晋价认复[2015]第58号复核裁定结论予以维持。19、现场监控视频及文字说明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20、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案件的案发、侦查经过情况。2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吴键军被上网追逃。22、被告人吴江龙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5日中午1点多,我朋友吴键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叫几个人来南中环街帮忙。我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然后我就给李强、”二伟”、”W”打电话说现在有个事让他们叫人往南中环走。我当时就和”大宝”、”二宝”在一起,所以我就开着我的车拉着他俩往南中环走了。我们到了南中环街中环一号门口见到吴键军,他和我说有个工地有农民工拉着横幅堵着工地大门让我们去帮个忙。我们就在这个地方等上了李强、”二伟”和”W”他们,李强当时带着五六个人,”二伟”和”W”是相跟着坐出租车来的,加他俩总共五六个人。我们人到齐后,就由吴键军开着他的黑色奔驰车领着我们到了同昌工地门口,当时我和”大宝”还有一个人坐着吴键军的车,他们其余人在后面走着。我们到了中环一号背后(南侧)的一条街的工地门口。在工地门口,我看见工地门口堵着一辆银色的面包车,工地大门西面墙上挂着白布黑字的横幅,旁边还有农民工在打扑克。吴键军把我们领进工地后,他到活动房和工地的武总说话,我们在门口的沙发上坐着。过来一会,武总和吴键军和我们说让出去把横幅扯下来把堵在工地门口的车挪开,我就和”大宝”、”二宝”、李强、”W”出了工地先把墙上的横幅扯了下来扔在地上,然后我对着那些民工说:”这是谁的车,把车挪开。”那些农民工也没有任何反应,然后我们几个人打开那辆堵门的面包车的车门,把手刹放开,我、”大宝”、”二宝”、”W”、李强就一起把面包车往东推了一两米,把工地大门让开后,我们就返回了工地。进了工地以后我们的人在工地院里面站着聊天,还有的人在彩钢板内休息喝水,等了大概二十多分钟工地门口来了一辆黑色奥迪车又把工地大门堵住了,吴键军领着我和”大宝”到了工地门外和奥迪车上的司机说让他把车挪开,但是对方说:”不挪,你们要咋的。”我们在交涉中就发生了争吵。这时在工地里的我们的人都已经围到工地门口的位置,然后我就看到他们往外跑。这时”W”和李强他们叫来的人拿着砖头砸这辆奥迪车的前挡风玻璃、左侧倒车镜,当时场面很混乱,我就站在这辆车的左前侧,砸车的过程持续了一分钟左右,我和他们说不用砸了,然后他们也就不动手了,我们就都陆续进了工地里面。他们都在院子里站着,过了几分钟警察就来了,李强、”大宝”、”二宝”、”W”他们看到警察来了就分散开四处走了,我没有离开,直到警察把我叫回派出所。我本人没有碰过这辆车。奥迪车司机一直在车上,我不知道他受伤了没有。吴键军让我叫人来工地这件事没有给过我报酬,吴键军也没有说。23、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吴江龙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江龙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江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害人赵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鉴定问题,根据《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对涉案财物鉴定有异议,已经由具有资质的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复核裁定,并由国家价格鉴证机构再次复核裁定维持了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复核裁定,且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补充侦查阶段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规定对鉴定事宜进行了说明,被害人提出的鉴定异议,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江龙的辩护人提出的吴江龙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江龙系被抓获归案,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吴江龙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吴江龙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主张的诉讼请求,经查,涉案车辆经依法鉴定认定直接损失为2686元,故被告人吴江龙理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诉讼请求中其他部分,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江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吴江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赵某1提出:1、依法追究吴江龙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吴江龙赔偿全部损失,一审判决民事赔偿2686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应为伪证。上诉人吴江龙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当庭认罪,一审量刑过重。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江龙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江龙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吴江龙的犯罪行为致使上诉人赵某1遭受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赵某1提出”依法追究吴江龙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公诉机关以原审被告人吴江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原审法院起诉指控,原审法院根据原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认定上诉人吴江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无不当。原公诉机关并未就上诉人吴江龙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指控,亦未在一审庭审进行相关构成寻衅滋事的证据举证、质证和辩论,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没有提起抗诉,仅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故上诉人赵某1提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无法支持。关于上诉人赵某1提出”判令吴江龙赔偿全部损失,一审判决民事赔偿2686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应为伪证”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赵某1在一、二审期间,并未提供车辆受损所造成直接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对该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鉴定的问题,现查明,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针对涉案的受损车辆作出鉴定后,侦查机关出具的书证材料证实,上诉人赵某1向侦查机关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经侦查机关委托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复核裁定;对此复核裁定,上诉人赵某1提出了异议,经侦查机关聘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复核裁定,对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复核裁定予以维持。上述鉴定机构均具有合法资质,鉴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赵某1提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吴江龙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当庭认罪,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吴江龙是被抓获归案的,其依法不构成自首。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了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吴江龙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如灏审判员  裴宪武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