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孙德祯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孙德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456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普兰店市普湾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德祯,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德祯为行政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辽0214行审1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德祯于2017年4月20日将罚款23120元交付完毕,被执行人所占土地因正在使用过程中暂无法拆除,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拆除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华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