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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孙德祯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孙德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456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普兰店市普湾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德祯,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德祯为行政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辽0214行审1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德祯于2017年4月20日将罚款23120元交付完毕,被执行人所占土地因正在使用过程中暂无法拆除,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拆除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华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