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燕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547号原告:赵建军,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选波,河南省灵宝市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燕建军,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对被告燕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保全费4120元,共9535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汤 辉人民陪审员 张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