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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燕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547号原告:赵建军,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选波,河南省灵宝市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燕建军,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对被告燕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保全费4120元,共9535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汤 辉人民陪审员  张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