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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雪珍、周宇兵等与李彤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珍,周宇兵,李彤,罗卫红,广州妮敦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927-1号原告一:曹雪珍,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二:周宇兵,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先进、王亚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彤,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告:罗卫红,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妮敦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83号首层101-03房。法定代表人:李亮,职务: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丽明、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雪珍、周宇兵诉被告李彤、罗卫红、广州妮敦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雪珍、周宇兵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光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珍、周宇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2168元,由原告曹雪珍、周宇兵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绮雯黄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