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忠光与宋才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光,宋才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89号原告:许忠光,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宋才东,男,汉族。住即墨市。原告许忠光与被告宋才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忠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忠光负担。审判长 修智勇审判员 韩 雨审判员 刘青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