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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陈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中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陈,大庆市让胡胡路区中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868号原告:陈陈,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大庆市让胡胡路区中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合伙),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负责人:刘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胡路区中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智光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