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柳XX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10号之一原告: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28号1402室。法定代表人:童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武,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XX,女,XX号,现住址不详。原告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柳XX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