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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廖日炳与林观平、江西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日炳,林观平,江西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日炳,林观平,江西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日炳,林观平,江西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日炳,林观平,江西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32号原告:廖日炳,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丰林,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观平,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江西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六道安置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光。原告廖日炳与被告林观平、江西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其受伤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选择工伤途经主张赔偿系法律赋予的权利,其结果与本案的继续审理相关,故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