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湖北XX有限公司、十堰市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XX有限公司,十堰市XX有限公司,许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40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许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许某、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许某、王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