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成都爱林至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水福物流(成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爱林至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叶水福物流(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爱林至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号。法定代表人:唐红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征,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水福物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法定代表人:YapAiCheng,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爱林至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水福物流(成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1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成都爱林至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案涉305号库房渗水返潮的原因进行鉴定,而该原因系成都爱林至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叶水福物流(成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前提。因此,本案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2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爱林至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 洁审判员 冯 璐审判员 张卫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