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元华与李飞跃、李宁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华,李飞跃,李宁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571号原告王元华,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李飞跃,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宁友,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华与被告李飞跃、李宁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李飞跃、李宁友银行存款或债权4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登记在王元华名下湘D2D1**东风日产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飞跃、李宁友银行存款或债权4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王元华名下湘D2D1**东风日产牌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海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