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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成都安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付才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安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付才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735号原告:成都安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波。委托代理人:杨帆。被告:付才君。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委托代理人:颜蒙。原告成都安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才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不服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260号仲裁裁决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共113939元;3、由���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实地核实原告成都安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为新都区传化物流二期海都物流园B区33号,且被告付才君的合同履行地也在新都区传化物流二期海都物流园B区33号,因该地属于新都区,故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