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谭顺德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谭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62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昱昆,系上海市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顺德,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佛法执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谭顺德所有的坐落于韶关市南雄市××区××幢××号(房产证号:××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