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树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祥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树祥,男,1952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树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晓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树祥长期以来非法持有鸟铳一支,后于2016年9月7日在家中被上杭县公安局才溪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林树祥持有的鸟铳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能有效击燃底火的枪支。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林树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鸟铳一把;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书;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树祥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树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树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树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吴胜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梦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