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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659-2、1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兴旺与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旺,毕国兰,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659-2号原告:刘兴旺,男,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毕国兰,女,195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宁江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荣军。原告刘兴旺、毕国兰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兴旺、毕国兰分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村民委员会在善友镇农经站的存款10万元、40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冻结。现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提取该冻结帐户内属于村民个人的机动地直补款57800元,原告刘兴旺、毕国兰同意被告的该项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村民委员会可提取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被告在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内机动地直补款57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爽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雷 雪 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