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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李瑞琪与陈新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琪,陈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琪,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陈新荣,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李瑞琪与陈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X房的房屋(权证号码03××02)过户至申请人李瑞琪名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