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李瑞琪与陈新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琪,陈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琪,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陈新荣,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李瑞琪与陈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X房的房屋(权证号码03××02)过户至申请人李瑞琪名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