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桂林、曹国香与陈继利、赵铁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林,曹国香,陈继利,赵铁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741号原告:刘桂林,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原告:曹国香,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陈继利,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赵铁梅,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原告刘桂林、曹国香与被告陈继利、赵铁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桂林、曹国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继利、赵铁梅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林、曹国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250元,由原告刘桂林、曹国香负担。审判员 廖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