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246杜承元与XX、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承元,XX,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承元,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特别授权),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平(特别授权),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232号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141442216E。法定代表人:荆国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平(特别授权),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承元、XX因与被上诉���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承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0元、上诉人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军 强审 判 员 顾 连 凤代理审判员 田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