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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城街道氿府壹号景观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宜城街道氿府壹号景观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901-2-1401。法定代表人汤幸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兴市宜城街道氿府壹号景观酒店,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号****室。经营者顾桃,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城街道氿府壹号景观酒店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5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宜兴市宜城街道氿府壹号景观酒店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0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578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