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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建与马军、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马军,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715号原告王建,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宜昌市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军,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100000116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法定代表人肖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建与被告马军、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王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员  洪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邦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