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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圣法与被申请人李明、黄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圣法,李明,黄春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282号申请人:胡圣法。被申请人:李明。被申请人:黄春芳。申请人胡圣法与被申请人李明、黄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资兴市鲤鱼江天马商业广场住房一套。案外人胡圣志自愿以其资房权证私字第302**号房产为申请人胡圣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明、黄春芳位于资兴市鲤鱼江天马商业广场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以申请的保全价值为限。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胡圣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承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