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贺全军、马桂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贺全军,马桂萍,付有军,苏丰红,吴国成,任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郭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民,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贺全军,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马桂萍,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付有军,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苏丰红,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吴国成,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任红梅,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贺全军、马桂萍、付有军、苏丰红、吴国成、任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8324.6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桂萍名下有存款但暂不宜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