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365号原告河南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清建。委托代理人陈勇。被告吕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吴桂英人民陪审员  谢丽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桑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