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财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景新与张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景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4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立军,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徐景新,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滦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立军与被申请人徐景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冀0824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立军所有的冀H4R4**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其行驶证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立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立军与被申请人徐景新已经私下和解。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张立军所有的冀H4R4**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公众号“”